外债适用范围
1.1
哪些类型的外债需要办理备案登记?
2044号文在定义“外债”[3]时仅例举了境外发行债券、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等1年期以上债务工具。由于境外的融资工具种类繁多,故市场主体对于某些特殊的融资工具是否应适用2044号文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就境外发行债券而言,国家发改委于2015年12月18日发布的《企业境外发行债券指引》已经明确“外债包括但不限于普通债、债、金融债、永续债、可转债、优先股等境外债务性融资工具”,而此次发布的《外债备案指南》明确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外债范围不于公开发行外债,投资公司定向发行的可转债也需要办理备案登记。
对于2044号文及《外债备案指南》所例举范围以外的其他融资工具而言,我们建议市场主体在判断该融资工具是否构成2044号文定义的“外债”时,应基于2044号文有关“外债”的定义判断该融资工具是否具有“按约定还本付息”的特征,并在必要时就该融资工具的结构及特征与国家发改委进行充分沟通并征询国家发改委的意见。
1.2
1年期的外债是否需要办理备案登记?
由于2044号文中仅提及“1年期以上债务工具”应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备案登记,但并未明确“1年期以上债务工具”是否包括1年,故对于短期外债,市场主体在实践中多选择将期限设置为364天或更短期限,以避免在外债备案适用方面的不确定。在《外债备案指南》中,国家发改委已明确指出“1年期以上”不包括1年期,这也就代表1年期的外债不适用于2044号文,从而也无需在国家发改委办理备案登记。基于此,市场主体在短期外债交易中无需再特意将期限设置为364天或更短期限,而是可以直接选择设置1年或365天的期限。
1.3
境内自然人控制的境外企业的外债是否需要办理备案登记?
2044号文中定义的“外债”仅指“境内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所举借或发行的中长期外债,但近年来,境内个人控制的境外企业的中长期外债也应纳入2044号文监管范围的态势已逐渐明朗,实践中亦有不少的该类企业就其外债的发行向国家发改委办理备案登记。在此次发布的《外债备案指南》中,国家发改委更是直接明确了监管口径,要求“境内自然人控制的境外企业发行外债需要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相较于境内企业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发行外债(根据《外债备案指南》,该等外债的备案登记应由境内企业作为申请主体)而言,对于境内自然人控制的境外企业发行外债时应由哪一主体作为外债备案登记的申请主体,2044号文及《外债备案指南》均未作明确规定。基于我们的实践经验,该类境外企业通常可自行选择其境内的某一关联企业(例如境外企业的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境内子公司)作为申请主体(而非境内自然人本人作为申请主体)向国家发改委提交外债备案登记的申请材料,并由该境内关联企业向国家发改委书面承诺各类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