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况理论上均需取得发改委的2044号备案:
境内企业和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境外发行债券或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1年期以上、本外币)
其中尤其容易被忽略的是:
实控人在境内的境外企业境外发债或借款,发改此前已多次提醒和警告应备案而未备案的情形将受到惩处:拟对境外发债违规企业实行“三次警示”
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根据定义不但包括了向银行的借款,甚至还包括了企业之间的借贷。但实践中因外汇登记环节并未强制要求审核发改委2044号文的备案文件,诸如内保内贷业务中借用1年期以上外债的情况,不少仅办理了外汇局的外债登记而未经过发改委2044号文的备案。
2019年开始发改委已将备案权限上收,不再由地方发改转报,而是直接至国家发改委备案(也可快递至窗口受理)。
人行自2016年就开始全国实行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政策,将境内主体借用短期和中长期外债额度统一通过公式纳入全口径管理。
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资本或净资产*跨境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跨境融资杠杆率:企业为2,非银行法人金融机构为1,银行类法人金融机构和外国银行境内分行为0.8。
宏观审慎调节参数: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