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企境外发债不得投资境内外房地产项目、补充运营资金,归还存量债务;
制定《企业发行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明确发债企业标准,避免变相行政审批和自由裁量;
优化外债结构、防范风险,关注地方城投外债规模增长较快问题;
要求企业加强外债的“借、用、还”全过程管理;
明确举借债务由发债企业作为独立法人负责偿还;
关注外汇市场风险,运用工具套保。
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还提到部分房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评级情况参差不齐,有的经营收入和利润不高,自身实力有限,但申请备案登记的外债规模偏大,动辄五、六亿美元,甚至高达数十亿美元,申请发债规模与自身实力不相匹配”。强调了下阶段要“主动加强与国家外汇局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强化监管统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