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17日
发改委和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完善市场约束机制严格防范外债风险和地方债务风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8]706号),要点包括:
提示了中长期外债风险,并且明确将金融机构境外发债也一并纳入监管;
重申了要防范地方债务风险,特别强调了企业境外发债也不得接受地方政府担保。
2018年5月18日
发改委官网通报,部分企业发行外债未按照2044号文有关规定履行事前备案登记手续,发改委对8家企业及有关承销商、律所等中介机构进行了工作约谈。强调将加大问责力度,纳入相关领域黑名单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2018年6月16日
发改委在答记者问中表示,针对企业境外发债不备案的问题,不再只是单纯的官网通报了,而是拟对境外发债违规企业实行“三次警示”方式:
初次发现企业发行外债有未事先办理备案等违规的行为,约谈企业和承销商、律所等中介机构,并在我委官网发布相关警示公告;
发现违规行为:在我委官网点名警示违规企业和相关中介机构,通报其违规行为;
第三次发现违规行为:则会同有关部门对有关企业和中介机构进行问责,暂停有关企业的境外发债备案登记和有关中介机构参与发行外债。
特意强调“统一内外资企业及金融机构外债管理,稳步推进企业外债登记制管理改革,健全本外币全口径外债和资本流动审慎管理框架体系”。
2018年6月27日
发改委官方微博发布消息“完善企业外债备案登记管理有效防范外债风险”。其中,明确下一步将要进行重大外债改革,要点如下:
房企境外发债不得投资境内外房地产项目、补充运营资金,归还存量债务;
制定《企业发行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明确发债企业标准,避免变相行政审批和自由裁量;
优化外债结构、防范风险,关注地方城投外债规模增长较快问题;
要求企业加强外债的“借、用、还”全过程管理;
明确举借债务由发债企业作为独立法人负责偿还;
关注外汇市场风险,运用工具套保。
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还提到部分房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评级情况参差不齐,有的经营收入和利润不高,自身实力有限,但申请备案登记的外债规模偏大,动辄五、六亿美元,甚至高达数十亿美元,申请发债规模与自身实力不相匹配”。强调了下阶段要“主动加强与国家外汇局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强化监管统筹”。
2018年6月底和7月底
碧桂园等多家房企和(前)城投境外发债先后获批。结合此前规定,这些房企境外发债获批,相信于归还存量债务。
2018年9月
国家外汇管理局于官网公布了2018年6月末中国全口径外债数据,并由外汇局有关负责人就外债数据有关问题答记者问,解释了外债规模再创新高的原因。从2016年3月开始,全口径外债已经连续九个季度呈现增长。
2019年6月
真实性承诺
2019年6月13日,发改官网发布《关于对地方国有企业发行外债申请备案登记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19〕666号),规范地方国有企业境外发债,强调了真实性承诺要求,并且追责到决策人;强调了地方国企境外发债的年限要求,需持续经营不少于三年;强调地方政府融资职能的国企发债用途归还未来一年内到期的中长期外债!
2019年7月
限制房企外债用途
2019年7月12日,发改委官网发布《关于对房地产企业发行外债申请备案登记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19〕778号),房企境外发债只能置换存量中长期外债!要求完善房企发行外债备案登记管理,强化市场约束机制,防范房地产企业发行外债可能存在的风险。具体提出如下要求:1、房企发行外债只能置换1年内到期的中长期外债。2、房企外债备案登记申请材料中要列明拟置换境外债的详细信息,并提交《企业发行外债真实性承诺函》。3、加强信披,在募集说明书等文件中需明确资金用途等。4、房企应制定发行外债总体计划,运用工具做好汇率避险,注意境内外、短期和中长期的外债结构,有效防控外债风险。
2020年2月
外债备案登记到期可延长6个月
2020年2月5日,发改委官网发布《关于企业申请延长外债备案登记证明有效期事宜的指引》,如因疫情影响未能在外债备案证明有效期内完成外债发行的的企业,可在到期后20个工作日内向发改委申请有效期延长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