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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立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zongju令第54号、《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24年)》、《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范性文件,建立符合医疗器械质量投诉、事故调查和处理报告的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一、发现销售假劣医疗器械产品及过期失效等不合格商品,应及时填报”(质量事故)
不良反应报告”上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部门,不报告为重大质量问题。
二、因质量管理不善,被医疗器械监督管理部门处罚或通报批评为重大质量问题。
三、销售假劣器械及不合格器械,造成医疗事故为重大质量事故。
四、由于保管不善造成变质、虫蛀、需烂、污染、破损单项各种报废10元以上(含
100元)为重大质量事故。
五、发生重大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经营者必须先口头报告质量管理部负责人,待查清
原因后,再以书面报告质量管理部及上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部门。
六、发生质量事故,企业领导应及时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应本着”三不放过”
的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
施不放过。
七、企业领导每月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商品质量自查工作,查出的问题要及时整改。
八、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应根据事故情节轻重、损失大小,及其本人态度,研究处理,
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扣发奖金或纪律处分。
九、企业在销售器械或新产品时,应注意产品质量跟踪,及时搜集顾客对该产品的质量
意见,如有客户的质量投诉,应及时形成并做好登记“质量信息反馈单”,综合业务部应及
时将信息上报给质量管理部,质量管理部应衣时予以处理。
十、企业定期(每季一次)到客户单位,或请客户单位到企业来咨询产品质量和使用情
况,填表登记于“质量信息反馈处理表”。
十一、纯属产品质量问题较小的情况,应及时反馈给企业质量管理部及时处理。十二、质量问题较大政发现有不良事件的信息应及时填报”(质量事故)不良反应报告”,
报告相关部门(即上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部门),对该产品现场封存于不合格区,待处
理。必要时抽样送法定部门检验。
十三、对发现有不良事件的产品,企业除尽速上报外,不得私自处理,更不得退回生产
厂家,只能就地封存,但应把此信息告知生产企业以便妥善处理。
十四、发生不良事件的产品不得再流入流通渠道或销售给顾客,否则经营者必须负全部
责任。
十五、发生不良事件的产品,信息上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部门后,应积极协助善后处理,
妥善解决。待医疗器械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决定下来后才能协助处理。并填写“质量事故调查
及报告处理”。
十六、对确定为不合格的产品,应按相应的不合格处理要求进行处理,并填写“不合格
商品登记表”,“不合格商品报损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