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进京施工备案只需要提供以下6条:
1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2资质扫描件,
3安全生产许可证扫描件,
4法人及在京负责人身份证扫描件,
5承诺书原件,
6授权委托书原件,
第十二条对符合业主查验条件的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应及时、分批组织业主查验。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物业(业主查验阶段能确定物业服务单位的项目)等单位人员组成查验组,提前开展针对性预演,制定业主查验方案,由建设单位留存。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组织业主查验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设单位应提前不少于7日按约定方式通知业主,告知业主查验具体安排、携带证件材料、查验主要内容及注意事项。
(二)业主按照自愿原则,可本人或授权他人参与查验,参与查验总人数不超过3人。业主授权他人查验的,应提供书面授权书(附件8)。
(三)查验人员进入现场应实名登记,须遵守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制度规定。业主逾期未参与查验的,视同主动放弃,建设单位做好书面记录。
(四)业主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购房合同等,对所购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实体质量、空间净尺寸和主要使用功能等进行查验。查验过程中,查验组应耐心细致解疑释惑,如实记录查验情况,查验成果经查验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建设单位依据查验成果,建立问题台账(附件5)。
(五)建设单位根据问题台账,组织工程参建方进行整改。对短期能完成的,及时整改到位,对需要一定期限的,主动解释说明,建设单位与业主约定完成时限,对台账逐一销项。建设单位对整改情况登记汇总,建立问题整改台账(附件6),留存。
第十四条监督机构应加强业主查验工作的监督抽查,发现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行为的,责令改正并依法依规处理。查实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依据《记分标准》(附件7),对责任单位进行信用记分处理。
(一)经查实,未达到查验条件就组织业主查验;
(二)未按要求提前通知业主、查验组未按本办法履行职责,导致矛盾激化;
(三)台账不实、销项弄虚作假或未及时进行问题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