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进京施工备案只需要提供以下6条:
1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2资质扫描件,
3安全生产许可证扫描件,
4法人及在京负责人身份证扫描件,
5承诺书原件,
6授权委托书原件,
第十五条对业主在查验活动中提出的与客观事实不符或超出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购房合同的诉求,经建设单位与业主协商又不能达成一致的,按购房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途径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方法施行之日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尚未组织第一阶段分户验收的在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适用本办法;尚未组织竣工验收的在施住宅工程,业主查验适用本办法。
本市竣工验收前完成选房的回迁安置房工程业主查验按照本办法实施,尚未完成选房的,其业主查验由属地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相关人员,安置村(居)民代表组成查验组,参照本办法实施。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京建质〔2005〕999号)、《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质〔2009〕383号)、《关于对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前实施房屋质量查验的通知》(京建法〔2018〕17号)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2024年7月1日至2029年6月30日。本办法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