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金字塔股权架构
金字塔股权架构,是一种形状类似于金字塔的纵向多层级、多链条的所有权架构。控制人处于金字塔上端,由它控制第一层级的公司,由第一层级的公司控制第二层级的公司、第二层级的公司控制第三层级公司,直到控制底层的目标公司。要求控制人,实现对底层目标公司的控制权。
举例:如果张三要控股一家100万的W公司,需要投资51万。但如果利用这种金字塔架构,张三只需要投资6.76万,就拥有这家公司51%的股份。
第一步,张三先出资6.76万,和甲成立一家注册资本为13.26万的A公司,张三占51%股权,控股A公司。
第二步,再用A公司和乙成立,注册资本为26.01万的B公司,A公司占B公司51%的股份,张三通过A公司控制B公司。
第三步,再用B公司和丙成立,注册资本为51万的C公司,B公司占C公司51%的股份,张三通过A、B公司控制C公司。
第四步,再用C公司和丁成立,注册资本为100万的W公司,此时C公司占W公司51%的股份。这样,张三就通过A、B、C公司控制了W公司。(如图3.1)
在这种模式下,控制人通过多层合伙企业的控制架构、交叉持股结构,以较少的现金投入,获得了较多的控制权,使得控制人的控制权与现金流量权发生分离,偏离“一股一票”的原则。
二、金字塔架构下的现金流量权
在金字塔架构中,控制人的利益,不再单一地由第一大股东按直接持股比例来反映,而是由其现金流量权来体现控制权。
现金流量权是指,按持股比例拥有该公司的财产分红权。现金流量权的算法是由每一控制链条的持股比例的相乘所得。
在上述案例中张三的现金流量权为:
51%*51%*51%*51%=6.76%,
也就实现了用6.76万元,控制了100万的公司。
而控制权是指,控制人利用其控制比例,对公司重大决策或事项的表决权,体现了控制人对所控公司的控制能力。控制人可以通过单链条,和多链条模式对公司实施控制。
在每一条控制链中,尽可能用的投资来操作,控制人所拥有的控制权,是该链条中各个层级的持股比例的小值;
比如上述案例,张三在A公司占股51%,每一步都是占股51%,低于51%就不能有效控制,但为什么不能高于51%呢,因为超过51%就要加大投资,不利于实现杠杆控制。
如果控制人,通过多条链条对上市公司进行控制,其拥有的控制权,则为多条控制链的控制权之和。再看张三,张三实际控制权包括A公司的51%+B公司的51%+再加C公司的51%+再加W公司的51%。
我们再来看一个真实的案例:郁全和及其家人,我们称之为郁氏家族,持有长江润发集团有限公司52.34%的股份,是大股东,长江润发集团有限公司,持有长江润发机械股份有限公司35.42%的股份,长江润发集团是长江润发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大股东,这样就实现了,郁氏家族利用18.54%的现金流量权取得了35.42%的控制权,拿到了一票否决权。
具体的算法是52.34%*35.42%=18.54%。起到了以小博大,资金控制更多资源的效果。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目前金字塔架构广泛的存在。这种结构,可以控制他人公司,也可能自己公司被控制。
在现实的商业实例中,金字塔架构带来运营方便的所导致的实际控制人掏空行为,也是较为严重的,通过掏空实现控制权私利,是部分企业选择金字塔架构的一个重要的动因。
比如:真功夫实际控制人蔡达标,就是因为利用他是实际控制人的身份,通过更换供应商等转移公司的财产,被公司监事提起诉讼。
三、金字塔股权架构
我们一下,通过金字塔架构,可以实现股权杠杆以小博大的效果,为了避免实际控制人,利用金字塔架构,实施掏空行为,公司自身应设置合理有效的内部治理结构,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功能,避免董事会被实际控制人操控,从而失去监督制衡的作用。
在我国,相关统计资料显示,IPO企业中,75%的企业股权架构里面,体现出金字塔式的特点,特别是在民营上市企业中,大约有94.51%的企业,采用了金字塔式的股权架构。
有学者研究过发达国家中30个公众公司的控制权链条,发现这些公司普遍采用了金字塔式的股权架构,从而能使所有者,拥有超出所有权之上的控制权,以较少的自有资金控制了更多的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