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书看透股权架构

更新:2024-07-29 08:00 发布者IP:115.171.222.210 浏览: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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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细介绍

书籍主要具备以下四大特点:

1.模型化:书中归纳了股权架构的9种应用模型,不仅可以让读者快速理解股权本质,还可以让股权设计变得更高效。
2.系统性:本书打通了法律、财务、税务、管理4个领域的边界,避免了股权设计中“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误区。
3.场景化:以30家名企案例贯穿始终,让读者在似曾相识的场景中产生共鸣,启发其思考。
4.实操性:全书以指导股权实战为宗旨,每节均包含案例、模型及操作要点提示,是本超级实用的股权架构设计指南。

本书作者首先对股权架构的顶层逻辑进行阐述,他将公司分成4类:有限公司、非公众股份公司、新三板公司和上市公司

基于以上分类,作者给出实务中常见的核心持股比;
1.有限公司
股东捣蛋线(34%)
控股线(51%)
完美控制线(67%)
外资待遇线(25%)
重大影响线(20%)
申请解散线(10%)
2.非公众股份公司
股东代表诉讼线(1%)
股东提案资格线(3%)
股东大会召集线(10%)
申请公司解散线(10%)
3.新三板公司
重大重组通过线(67%)
实际控制认定线(30%)
权益变动报告线(10%)
重要股东判断线(5%)
4.上市公司
重大事项通过线(67%)
实际控制认定线(30%)
要约收购触碰线(30%)
首发公众股比线(25%)
权益变动报告线(20%)
科创板激励上限(20%)
激励总量控制线(10%)
重要股东判断线(5%)
股东减持限制线(2%)
独立董事提议线(1%)

其次列举了七种在实务中分股不分权的方法,并根据应用频次进行排序,依次为有限合伙企业>金字塔架构>一致行动人>委托投票权>公司章程控制>优先股>AB股模式

1.有限合伙企业
根据《公司法》,一旦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公司,每股股本将拥有同样的表决权;自然人持股方案意味着自然人同时拥有股份的财产权和表决权,这存在行使否决权、程序效率低下与极不利于股权激励退出等风险;所以将持股平台从有限公司变为合伙企业,能够实现节税效应&治理结构钱权分离(合伙人可自由约定)在有限合伙企业中,股东不是直接持股拟设立的核心公司,而是先由股东搭建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再由持股平台间接持有核心公司。

2.金字塔架构
金字塔股权架构即多层级、多链条的集团控制结构;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间接持股形成一个金字塔式的控制链(公司控制权人控制第一层公司,第一层公司再控制第二层公司,依此类推),从而实现对该公司的控制。

3.一致行动人
投资者可以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一致行动人”较之“有限合伙企业”和“金字塔架构”效力较弱,控制权工具,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1)一致行动人协议一般都有一定的期限,在期限届满后,协议将失效。

(2)保持一致行动人往往是为了某种特殊目的,一旦目的达成,协议可能会被解除或者被撤销。

(3)一致行动人协议效力签约主体,对合同外第三方,除非经过效力追认,否则没有法律效力,因此,在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时可将一致行动人协议内容写进公司章程,增加对第三方的对抗效力。

4.委托投票权
指股东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已经在某些问题上进行了投票或把投票权转让给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来行使,与一致行动人的区别在于以下亮点:
(1)一致行动人需要各方均为公司股东,但委托投票权的受托方可以不是公司股东;
(2)无论意见一致与否,一致行动人都听大股东的,而作为委托人的股东完全放弃表决权。

5.公司章程控制
公司章程被称为“公司宪法”,是股东间合作的行为准则,在公司内部具有法律地位;公司可利用章程阻击股东间的控股权争夺。
有限公司股东之间存有利益分配或权力制衡因素,因此《公司法》赋予股东对公司治理更多的自治性,以公司章程对彼此权利义务进行自由约定的空间更大。
股份公司则属于典型的以公司资本和资产条件作为其信用基础的公司,不依赖于股东个人声望、信用的具有可公众化特点的公司:
(1)公司章程自治性弱化。
(2)股的流动性和包容性更强。
(3)控制权失控可能增加。

6.优先股
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股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如今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公司限于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公司限于上市公司(含注册地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

7.AB股
管理层试图以少量资本控制整个公司,因此将公司股票分高、低两种投票权。高投票权股票每股具有N票(多为10票)的投票权,称为B类股,主要由管理层持有,低投票权由一般股东持有,1股只有1票甚至没有投票权,称为A类股。
AB股深受资本驱动型企业的创始人喜爱,但适用范围十分狭窄,仅适合科创板上市公司,有限公司,境外上市公司三类,并且AB股在实际应用中也会存在以下弊端:
1.  打破“同股同权”的平衡,控制权集中在少数人,若创始人团队决策失误,其他股东都将成为“陪葬品”。
2.  挑战传统公司法股东民主原则,导致外部投资者权利受损,无法按自己的持股比例行使监督权等。

作者将分股的学问分为软文化的“道”和硬规则的“术”。
一、分股之道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思考:
1.  擅平衡
公司治理的特点是控制偏好、追求高度确定性;公司运营的特征是风险偏好、拥抱不确定性。因此股权的好“静”与业务的好“动”天生具有冲突性。
在不确定性面前,需智慧地分配承载着权力与利益的股权,为股权结构预留以静制动的空间,并可以审时度势地动态调整。
2.  知深浅
股东与股东建立股权关系,不仅是以“钱”为纽带,更需要具有长期合作的“情感”基础;因此这需要合作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信赖、理解,境界同频。
3.  驭人性
股权的内核是“人性”;聪明的企业家不仅会认知股权架构的隐患,更会尽可能在股权价值还没有完全显性化(比如引入投资人时,因为引入投资人后,投资人对公司的估值将会形成锚定效应)时,就及时对股权架构进行调整。
只有充分了解人性并驾驭人性的股东,才可能成功地分配股权,打造良好的动力系统,进而让企业高速运转。
二、股权可以换取资源、资金、人才。在分股的操作过程中,我们不仅要考虑公司的经营周期和分股周期、比例、节点、归属等要素的设计相匹配,也要考虑《公司法》对不同类型公司的规定,让分股节奏和公司类型相匹配。

经过作者的梳理与归纳,总结出实务中以下几种类型的股权架构:
1.有限合伙架构
是一种股东通过有限合伙间接持股核心公司的方法,创始人(实际控制人)设立一人有限公司,由一人有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GP),高管等作为有限合伙人(LP),共同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再由有限合伙企业持股核心公司。
主要适用范围主要包含钱权分离度极高的创始人股东;有短期套现意图的财务投资人及员工持股平台。
2.自然人直接架构
在自然人直接架构模型里,自然人股东均直接持有核心公司股权。
主要适用范围主要包含规划上市后售股套现的财务投资人和创业期的创始人股东。
3.控股公司架构
在该架构模型里,创始人及其创业伙伴设立控股公司,控股公司旗下有多个业务板块管理公司,每个业务板块管理公司下投资N家实体公司。
主要适用范围主要包含规划长期持股的实业家;有多个业务板块的多元化企业集团;作为大股东的家族持股平台;已进入成熟期,但没有上市规划,打算家族传承的实业家。
4.混合股权架构
混合股权架构适用于有明确境内上市规划的公司,根据股东不同持股目的,组合不同持股架构,如:
(1)如果创始人大股东在公司上市后计划长期持股,可选择设立控股公司作为持股平台,方便上市公司进行资本运作;也可直接持股部分股权,以便未来减持套现更加便利。
(2)拟上市公司可设计有限合伙企业架构作为股权激励持股平台架构,高管员工为LP,创始人为GP;若创始人是风险厌恶型,可设立有限公司作为GP。
5.海外股权架构
是指境内个人或公司在境外搭建离岸公司,通过离岸公司来控制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业务的架构。
搭建海外股权架构目的是为了境外上市;便于海外资本运作比如融资、并购等;为了享受中国某些地区对外资企业的招商引资政策;便利海外资产配置的财富管理;利用海外架构;为了开拓境外市场,拓展境外业务。
6.契约型架构
契约型架构是指投资人通过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等契约型组织间接持有实业公司的股权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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