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分所)注销
(一)条件
1、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2、执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3、自行决定解散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律师事务所在取得设立许可后,六个月内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应当终止.
律师事务所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前,不得自行决定解散。
(二)程序
律师事务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应当向社会公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依法处置资产分割、债务清偿等事务。因被吊销执业许可证终止的,由作出该处罚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因其他情形终止、律师事务所拒不公告的,由设区的市司法局向社会公告。
律师事务所自终止事由发生后,不得受理新的业务
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司法局提交注销申请书、清算报告、本所执业许可证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连同全部注销申请材料报省司法厅审核,办理注销手续.
律师事务所被注销的,其业务档案、财务帐簿、本所印章的移管、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三)报送材料
1、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审查意见;
2、律师事务所注销申请书(说明终止事由和日期等,并由律师事务所盖章、负责人签字。分所注销的,此申请书由总所出具);
3、合伙人会议就律师事务所或分所终止作出的有效决议(合伙所注销的,由符合章程规定人数的合伙人签字;国资所注销的,应提交律师会议关于解散的决议或设立机关关于撤销律师事务所的决定;个人所注销的,不需提交此项材料);
4、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律师事务所决定终止日之前的财务资产的审计报告;
5、财产清算报告(具体包括清算机构的人员组成、清算程序、财务清算报表和财产清单、债权债务清结、剩余财产分配等情况,由合伙所及其负责人和清算机构负责人或个人所设立人盖章、签字);
6、刊登律师事务所清算公告的报刊;
7、全体合伙人对承担潜在执业风险责任的承诺书(由本人签字;国资所注销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对承担潜在执业风险责任的承诺书;个人所注销的,应提交负责人对承担潜在执业风险责任的承诺书;分所注销的应提交总所出具的债权债务清结情况证明以及对分所的债务、潜在执业风险责任承担的承诺保证书);
8、对未办结业务处理情况的说明(逐件说明,由律师事务所及其负责人盖章、签字,并经委托人签字确认;分所注销的由总所及其负责人盖章、签字,并经委托人签字确认);
9、注销税务登记的证明文件;
10、业务档案、财务账簿、本所印章移交证明(由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所属律师协会出具;分所注销的由总所出具);
11、省司法厅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国资所注销的还应提交占编人员安置情况说明;律师事务所分所注销的还应提交总所出具的派驻律师的安排说明。
律师事务所办理注销手续时,应当将其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印章和全体律师的执业证交回原颁证机关。
属于《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规定 “因其他情形终止、律师事务所拒不公告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的,设区的市司法局应当在省级以上报刊上向社会公告。由设区的市司法局向省司法厅提交刊登公告的报刊办理律师事务所注销手续,并按照《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或第三款的规定注销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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