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退伙(除名)备案办事指南—莘诚为您整理了资料、流程、手续,供您参考,有需要办理的律师朋友,可以联系莘诚。
办理条件:
(一)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人,包括吸收新合伙
人、合伙人退伙、合伙人因法定事由或者经合伙人会
议决议被除名;
(二)新合伙人应当从专职执业的律师中产生,
并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但司法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受到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处罚期满未
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
(三)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
日起十五日内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原
审核机关备案。
申请所需材料(叁份,一份交司法厅,一份
市司法局留存,一份主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留存)
(一)退伙人签名的退伙申请书(除名、死亡的
不需提供)(二)《所合伙人退伙(被除名)申请登记
表》(一式四份,附在交司法厅材料里)
(三)全体合伙人签字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的
合伙人会议决议;
(四)退伙人身份证原件(复核)及复印件(双
面复印、律所盖章)和执业证原件(复核)及复印件
(全册复印,律所盖章);
(五)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全册
复印、律所盖封面及骑缝章);
(六)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协议变更申请表(一
式四份,附在交司法厅材料里)
(七)变更后的章程、合伙协议(律所盖封面及骑缝章确认);
1、 律师事务所章程内容应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须全体合伙人签字,律所盖章及骑缝章;
2、 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内容应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并须全体合伙人签字,律所盖章及骑缝章;
(八)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
四、申报程序(申请、受理、审核、备案):
1.各所内勤结合“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要求并按上述要求组织申报材料;
2.申请人将资料报主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签署意见盖章,报市司法局律管处。
3.市司法局律管处进行初审合格后,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送市政务大厅窗口,将申请材料及二张“业务受理回执单”交回市司法局律管处,市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变更负责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
4.市司法局律管处每周四将材料统一送司法厅驻省政务大厅窗口进行审核、办证;
5.如经省厅审核需要补充材料的,省政务大厅将通知市司法局律管处,市司法局律管处联系通知申请人或各所内勤进行材料补充、完善。
6. 省司法厅对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注意事项:1. 申请人应将申请材料按照上述顺序依次排序,并附目录。 2. 需提交复印件的,均统一采用A4纸复印。原件纸张小于A4纸的,应将原件粘贴在A4纸上提交。 3. 所有需要写称谓的材料,称谓均写司法厅驻省政务大厅窗口。 4. 材料用活页夹装订即可,不必专门装订成册,便于材料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