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人(包括吸收新合伙人、合伙人退伙或者被除名)
1、条件:
(1)入伙:新吸收的合伙人应当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合伙人条件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入伙条件。
(2)合伙人退伙:符合合伙协议规定的退伙条件的,可以申请退伙;合伙人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能担任合伙人的情形或者由合伙人会议依照章程、合伙协议的规定决议除名的,应当退伙。
2、程序:
按照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办理.
3、需提交的材料:
(1)《律师事务所变更事项备案表》;
(2)申请人拟加入合伙(或退出)的申请书;
(3)加入(或退出)方与原合伙人签订的加入(或退出)协议(内容包括:出资转让或增加设立资产(或减少设立资产--不能低于法定的设立资产的数额)、是否承担潜在的执业风险责任等)。
(4)合伙人被除名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法律、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处理相关财产权益、债权债务等事务。
(5)合伙人因法定事由退出的,还需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能担任合伙人情形的证明。
(6)合伙人会议关于同意合伙人加入(或退出、除名)的决议。
变更合伙人,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合伙人退出后,如果作为本所的聘用律师,需提交聘用合同;如果不在本所执业,需将律师执业证交回.
合伙人变更的,应当修改合伙协议(或签订补充协议),并按规定办理合伙协议变更报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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