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
1、条件:
变更组织形式后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相应组织形式的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2、程序:
按照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办理。
3、需提交的材料:
(1)变更组织形式申请书(由律师事务所盖章、负责人签字);
(2)组织形式变更前的律师事务所依照法律、法规、本所章程就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潜在执业风险责任的承担、未办结业务的处理、分支机构存废等事项作出的有效决议或者决定(原为合伙所的,要由符合章程规定的合伙人签字);
(3)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对组织形式变更前的律师事务所资产的审计报告;
(4)组织形式变更前的律师事务所财产处理情况报告(具体包括财产清单、财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剩余财产分配等情况,由律师事务所盖章、负责人签字);
(5)组织形式变更后的合伙所全体合伙人、个人所设立人,对承担与变更组织形式有关的责任事项的承诺书(由变更后的全体合伙人或个人所的设立人签字);
(6)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登记表;
(7)组织形式变更后的律师事务所章程,个人所变更为合伙所或普通合伙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以及特殊的普通合伙变更为普通合伙的,还应提交合伙协议;
(8)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对组织形式变更后的律师事务所设立资产的审验报告;
(9)组织形式变更后的律师事务所住所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或者购房合同复印件);
(10)组织形式变更后的律师事务所设立人登记表;
(11)个人所变更为合伙所的,还应提交合伙人会议关于推选负责人等有关事项的决议(由全体合伙人签字);
(12)省司法厅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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