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通过吸收合并设立分所的程序及需报送材料(律师事务所均为省内所):
1、拟吸收分所的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总所)通过主管司法局向省司法厅报送拟设立分所的申请。
省司法厅经审查,认为该律师事务所符合设立分所的条件,即为其出具符合设立分所的证明。
2、总所接到符合设立分所的证明后,通过分所所在地的主管司法行政机关逐级向省司法厅申请分所名称核准:报送《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预核准申请表》,由省司法厅出具《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总所可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变更下列事项:关于变更合伙人、章程及合伙协议的有关材料。
3、分所向其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变更为分所等有关事项:
(1)律师事务所变更事项申请表(内容为变更名称等有关事项);
(2)由省司法厅出具的律师事务所符合设立分所的证明;
(3)《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4)总所与分所双方签订的有关通过吸收合并设立分所的协议,具体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就通过吸收合并变更为分所的约定;对分所原有人员的接收和安排(含合伙人的变更和派驻律师等)、资产和债权债务的处置、潜在执业风险责任的承担、未办结业务处理的约定;对设立分所后双方权利义务(含出资、连带责任的承担、财务监管和分配机制、业务运作机制等事项)的约定;
(5)总所合伙人会议,就吸收xx律师事务所为其分所及人员安排(含合伙人变更、派驻律师)、出资、总所与分所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其他有关事项作出的决议;
(6)拟变更为分所的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会议就变更为xx律师事务所分所及人员安排、资产和债权债务的处置、潜在执业风险责任的承担、未办结业务的处理、是否允许xx分所继续使用原住所等事项作出的有效决议(由符合章程规定人数的合伙人签字);
(7)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对拟变更为分所的律师事务所的财务资产的审计报告;
(8)拟变更为分所的律师事务所的财产处理情况报告(具体包括财产清单、财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剩余财产分配等情况,由合伙所及其负责人盖章、签字);
(9)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表;
(10)分所派驻律师的有关材料:
①派驻律师登记表;
②派驻律师的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11)总所任命分所负责人的任命书和对分所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
(12)分所的住所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或者购房合同复印件。继续使用原住所的,由原所合伙人就继续使用原住所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13)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对分所设立资产的审验报告.
分所变更前的原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及其律师的执业证(具体上交时间:可以在新证打好后,以旧换新,以不影响律师执业).
以上材料经分所所在的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程序审查后,报送省司法厅。省司法厅经审核对有关变更事项作出决定,准予变更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分所执业许可证书及办理其他变更手续。对变更为分所前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予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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