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变更负责人
1、条件:
(1)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应当从本所合伙人中经全体合伙人选举产生;
(2)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由本所律师推选,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
(3)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是该所的负责人;
(4)分所的负责人应当具有两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2、程序:
拟变更负责人的律师事务所通过主管司法行政机关逐级向省司法厅报送有关材料.
3、需提交的材料:
(1)《律师事务所变更事项申请表》;
(2)合伙人会议选举负责人的决议,或者国资所全体律师会议推选负责人的决议以及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同意文件,或者律师事务所总所出具的关于变更分所负责人的决定以及对分所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
个人所变更负责人(设立人)的,需提交: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对负责人变更前的律师事务所资产的审计报告;
负责人变更前的律师事务所财产处理情况报告(具体包括财产清单、财产和债权债务处置等情况,由律师事务所盖章、变更前的负责人签字);
变更前、后的负责人(设立人)对承担与变更负责人(设立人)有关的责任事项的协议(包括债权、债务和潜在执业风险责任的承担等,由变更前、后的负责人(设立人)签字);
变更后的设立人(负责人)登记表以及省司法厅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变更负责人(设立人)后,律师事务所的资产达不到法定设立资产数额的,变更后的负责人(设立人)应补足,并应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变更负责人(设立人)后的律师事务所资产的审计报告。变更其他事项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其他相关材料。
律师事务所(分所)变更负责人,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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