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4通风系统与自然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单独设定;当确实有困难时,能够共用,但必须符合排风系统的需求,且当送风口打开后,每一排烟系统共用全面的管道中需连动取消的自然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控制阀门不可超出10个。
4.3.5消防排烟风机宜设在排风系统的高空,烟尘出入口应高过加压送风机和补风机的进气口及其空气流通排烟风管方法楼梯口、前处理室的窗户或张口,二者安全距离或垂直距离必须符合本规范第3.3.5条第3款的相关规定。
4.3.6消防排烟风机应设在专门主机房内,除必须符合本规范第3.3.5条第4款的相关规定外,还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 主机房内不能设定用以机械设备加压送风和排烟系统补风系统的离心风机与管路。
2 消防排烟风机与排油烟管道连接组件应达到280℃时连续运行30min的规定。
3当排风系统离心风机与通风风机、制冷机组共用主机房时,通信机房内要设定自动喷水自动灭火系统,排油烟管道耐火等级应不低于1.0h。
4.3.7 消防排烟风机入口应设防火阀。若该阀关掉时,应互锁关掉消防排烟风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