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1建筑密度超出100m的工程建筑排风系统一旦出现异常,易造成大面积无法控制,对工程总体安全性造成威胁。此条所规定的目的在于提升全面的稳定性,立即排出来烟尘,避免排风系统因肩负楼层数过多或纵向相对高度过高且无效,且纵向按段好融合设备层科学合理布局。这儿,每一段建筑物的服务项目相对高度就是指该排风系统服务项目楼层的下一层路面到上一层现浇板高度。
4.3.2此条要求机械排烟系统横着按每一疏散出口设定单独系统软件,就是指离心风机、出风口、风道都单设。该要求是为了避免火灾事故在各个疏散出口扩散,且有助于不一样疏散出口烟尘的排出来。
同一疏散出口中的差异防烟分区能够共用一个排风系统,每一防烟分区的排油烟管道都应该单设。换句话说,本防烟分区的排油烟管道在接入系统排烟系统主管前,不可以有别的防烟分区的送风口连接。该排风系统的排烟量按系统内大一点的防烟分区排烟量明确。同一疏散出口中的差异防火安全模块共用一个排风系统时,此系统承担的防火安全模块不可超出2个;每一防火安全单元排油烟管道都应单设。
4.3.3此条为新增加条款。疏散走道是保障工作人员安全疏散通道,特别是多层建筑与高层建筑,单设排风系统可以确保火灾发生时走身的排烟系统实际效果。相对高度低于50m的建筑上的走道,其排风系统如与其它排风系统合用一个排烟系统时,为了确保走身的排烟量,其排烟量务必累加到共用排风系统上。对建筑密度超过50m小于相当于100m的商业建筑,其走身的排风系统一般情况下宜单设,但有时候管井过多,设定困难情况下能与该过道隶属疏散出口的许多排风系统共用。现阶段有一些公共建筑选用大容量无过道设计方案,没考虑过道设定单独排风系统和预埋排烟量,到室内装修环节再设定过道,导致排风系统设定十分困难。因而,该类大室内空间设计时要注意必须预埋走身的排烟量;与此同时,针对多层建筑与高层建筑必须根据此条规定考虑到过道设定单独排风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