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11排油烟管道的下面位置应设防火阀:
1 竖直管路与各层水准管路相接处的水准管道上;
2 一个排风系统压力好几个防烟分区时,每一个防烟分区的排烟系统立管上;
3 消防排烟风机入口;
4 穿越重生耐火极限处。
4.3.12设定排油烟管道的管井应使用耐火等级不低于1.0h的隔断墙与邻近地区隔开;当墙壁务必设定检修门时,应使用乙级防火门。
4.3.13 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远的送风口间的垂直距离不可超过30m。除本规范第4.3.14条的规定的现象外,送风口设置还应合乎以下规定:
1 送风口应设置在储烟仓内,且应设在储烟仓的高位。
2层高不得超过3m的地区(过道、室内空间设计),其送风口可以设置则在净空高度的1/2之上;当设在腋角时,顶篷与送风口上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可超过0.2m。
3对需要设定机械排烟系统房间,其功总建筑面积低于50㎡时,可以通过过道排烟系统,送风口可设在疏散走道上,排烟量应按照本规范第5.2.2条第3款测算。
4应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软件连动打开排烟系统区域内的排烟防火阀或送风口,应现场设定手动式打开设备。
5送风口设置宜使烟流方位与人员疏散方位反过来,送风口与本地区消防逃生门邻近边沿间的垂直距离不可低于1.5m。
6车库室内空间层高超过3.8m、办公室空间层高超过3.2m和别的需排烟系统空间层高超过3m时,每一个送风口的排烟量不可超过大容许排烟量。大容许排烟量应按照本规范第5.2.14条测算明确。
7 送风口的风力不能超过10m/s。
8 同一防烟分区中2个送风口边沿之间小间距Smin应符合本规范第5.2.15条的需求。
4.3.14 当送风口建在装修吊顶内且通过吊顶上方室内空间开展排烟系统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 装修吊顶应使用难燃材料,且装修吊顶内不应该有易燃物。
2 密闭式装修吊顶上设定的烟气流入口头颈烟尘速率不适合超过1.5m/s。
3 非密闭式吊顶的开孔率不可低于装修吊顶净面积的25%,且吊顶开孔应均衡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