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1层高超出50m的商业建筑和层高超出100m的居住建筑,其排风系统应纵向按段单设,且商业建筑每一段服务项目相对高度不可高于50m,居住建筑每一段服务项目相对高度不可超出100m。
4.3.2当建筑物的机械排烟系统沿垂直方向布局时,各个疏散出口的机械排烟系统应单设。同一疏散出口中的差异防烟分区共用一个排风系统时,各防烟分区的排烟风管可分别设定。同一疏散出口中的差异防火安全模块共用一个排风系统时,此系统承担的防火安全模块不可超出2个。
4.3.3 工程建筑过道排烟系统设计方案应达到以下规定:
1建筑密度不大于50m的商业建筑,其过道排风系统可以和同一疏散出口中的许多防烟分区合用一个排风系统;
2 建筑密度超过50m,不大于100m的商业建筑,其过道机械排烟系统宜单设;
3 建筑密度超过100m的商业建筑,其过道机械排烟系统应单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