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1选用当然排风系统的地方应设自然排烟窗(口)。
4.2.2防烟分区内自然排烟窗(口)面积、数量及部位应按照本规范第5.2.2条的规定经测算明确,且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远的自然排烟窗(口)间的垂直距离不可超过30m。层高超过10.7m的公共建筑选用自然排烟方法时,该垂直距离不可超过工程建筑内空间层高的2.8倍;当商业建筑室内空间层高高于或等于6m并且具有自然对流条件后,该垂直距离不可超过37.5m。
4.2.3 自然排烟窗(口)应设在排烟系统区域内的顶端或 外墙壁,并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自然排烟窗(口)需在储烟仓之内,但层高不得超过3m的地区(过道、室内空间设计),其自然排烟窗(口)可设在室内净高的1/2之上;
2 自然排烟窗(口)的打开方式应有益于火灾事故烟尘的排出来;
3 当房间尺寸不得超过200㎡时,自然排烟窗(口)的打开方位并不限;
4 自然排烟窗(口)宜分散化匀称布局,且每一组长度不能超过3.0m;
5 设在网络防火墙两侧自然排烟窗(口)中间近边缘垂直距离不可少于2.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