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核查处置工作一般应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复检和真实性异议时间不计算在内),行政处罚应遵照《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执行,核查处置工作完成后在当月向市局相关业务处室报送《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报表》(见附表1-14),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安全监测信息管理系统”。市局相关业务处室应根据职责及时将核查处置情况进行汇总、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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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本级抽检的不合格食品,负责核查处置的单位或部门应按照总局通告、通报要求,按照规定的模板及时报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等情况以及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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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稽查总队、市局法制处,依据职责分工,按照总局要求对行政处罚案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