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抽样人员取样时,应规范填写市局统一印制的《安全监测抽样单(食品快速检测)》(见附表1-15),确保样品相关信息完整。抽样单经抽样人员和被抽样单位双方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对特殊情况,双方签字并加按指模确认。被抽样单位拒绝签字的,由抽样人员或其他相关见证人共同签字予以证明。快速检测人员应严格按操作规范进行检测操作,应现场将快速检测信息及结果输入“安全监测信息管理系统”。现场不具备技术条件的,应在完成快速检测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安全监测信息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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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应对抽取的样品进行编号。样品编号应确保唯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