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停止生产经营和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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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停止生产经营和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的,相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或召回不安全食品。
第四十八条 对存在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高风险的,或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相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约谈情况应做好约谈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