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监督抽检中发现被抽检样品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核查处置工作应当在接到《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时限报告情况表》24小时之内启动,并依法从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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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负责核查处置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负责核查处置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食品生产经营者下达行政执法文书,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措施,暂停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食品,召回不合格食品,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查找问题产生原因和责任人并进行整改。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及时向负责核查处置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处理情况。必要时,负责核查处置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不合格食品风险情况,对问题原因直接开展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