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各区局、直属分局及街道(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应当根据区局(或直属分局)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工作计划的要求,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快速检测工作,按照市局食品快速检测数据报送要求及时报送食品快速检测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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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开展快速检测工作的单位应当确定快速检测人员,快速检测人员应熟悉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
实施抽样任务时,抽样人员不得少于两名。抽样人员应向被抽样单位出示有效工作证件,同时被抽样单位人员应当在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