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标称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对被抽样样品真实性有异议的,或者对检验方法、判定依据等存在异议但无需复检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局相关业务处室提交书面异议审核申请,并提供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出现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理。
为您提供医疗器械二类备案、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保健食品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公司注册、公司变更、公司注销、公司吊销、出版物许可证、外省企业进京施工备案、医疗门诊、医疗美容等服务,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用心去感受客户需求,为客户提供较好健全的售后服务以及真诚的态度均得到新老客户的。
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或者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视同无异议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