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结论表明不合格食品含有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或者存在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等情形的,应当逐级报告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第三十五条 被抽样单位所在地和不合格样品标称本市的食品生产者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凭借“安全监测信息管理系统”提示,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在“安全监测信息管理系统”确认,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测结果通知书》和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至被抽样单位或者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同时启动核查处置工作。被抽样单位和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在收到《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测结果通知书》和不合格检验报告时,应在回执上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
相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安全监测信息管理系统”报送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结果送达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