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食品经营领域抽检的不合格样品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为外省市的,承检机构应同时将《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测结果通知书》(见附表1-11)和检验报告寄送标称的食品生产者。
承检机构应当在不合格样品检验结论做出后5个工作日内将检验结论通过“食品安全监测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报送。
承检机构应当按照市局相关业务处室的要求,分别将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汇总后报送市局相关业务处室和被抽样单位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四条 在食品经营领域抽检的不合格样品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为外省市生产企业的,市局相关业务处室凭借“安全监测信息管理系统”提示,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在“安全监测信息管理系统”确认,并应及时将检验结果通报食品包装(或标签)上标称的生产者所在地的外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