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监督抽检检验结论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在合格检验结论做出后10个工作日内将检验相关数据及检验报告上报“安全监测信息管理系统”。
相关区局或直属分局凭借“安全监测信息管理系统”提示信息通知被抽样单位及相关单位凭借“抽样单编号”在我局网站指定位置自行下载电子版检验报告。
第三十三条 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在出具检验报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分别报送市局相关业务处室和被抽样单位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在食品经营领域抽检的不合格样品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为本市生产企业的,承检机构应同时将检验报告报送市局食品生产处(不包括保健食品)和不合格样品标称的食品生产者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