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复检相关费用由复检申请人先行垫付,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初检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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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予以复检:
(一)逾期提出复检申请或者已进行过复检的;
(二)私自拆封、调换或者损毁备份样品的;
(三)复检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的;
(四)初检结果显示微生物指标超标的;
(五)备份样品在正常储存过程中可能发生改变、影响检验结果的;
(六)其他原因导致备份样品无法实现复检目的的;
(七)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不予复检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