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检验过程的特殊情况:
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承检机构必须如实记录有关情况,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市局相关业务处室。
在检验过程中发现被检样品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承检机构应在发现问题并经确认无误后24小时内填写《食品安全监测限时报告情况表》(见附表1-9),将问题或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局相关业务处室并抄报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以下简称“市监控中心”)。为确保市局相关业务处室和市监控中心收悉报告内容,应保留书面报告的复印件、样品检验报告和检验原始记录等资料。
在检验过程中发现检验方法的适用范围、判定依据不适用、标准变更等影响检验结论的问题,与及时与市监控中心沟通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