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债”仅指“境内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所举借或发行的中长期外债,但近年来,境内个人控制的境外企业的中长期外债也应纳入2044号文监管范围的态势已逐渐明朗,实践中亦有不少的该类企业就其外债的发行向国家发改委办理备案登记。在此次发布的《外债备案指南》中,国家发改委更是直接明确了监管口径,要求“境内自然人控制的境外企业发行外债需要办理备案登记手续”。[4]
相较于境内企业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发行外债(根据《外债备案指南》,该等外债的备案登记应由境内企业作为申请主体)而言,对于境内自然人控制的境外企业发行外债时应由哪一主体作为外债备案登记的申请主体,2044号文及《外债备案指南》均未作明确规定。基于我们的实践经验,该类境外企业通常可自行选择其境内的某一关联企业(例如境外企业的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境内子公司)作为申请主体(而非境内自然人本人作为申请主体)向国家发改委提交外债备案登记的申请材料,并由该境内关联企业向国家发改委书面承诺各类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