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类型的外债需要办理备案登记?
2044号文在定义“外债”[3]时仅例举了境外发行债券、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等1年期以上债务工具。由于境外的融资工具种类繁多,故市场主体对于某些特殊的融资工具是否应适用2044号文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就境外发行债券而言,国家发改委于2015年12月18日发布的《企业境外发行债券指引》已经明确“外债包括但不限于普通债、债、金融债、永续债、可转债、优先股等境外债务性融资工具”,而此次发布的《外债备案指南》明确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外债范围不于公开发行外债,投资公司定向发行的可转债也需要办理备案登记。
对于2044号文及《外债备案指南》所例举范围以外的其他融资工具而言,我们建议市场主体在判断该融资工具是否构成2044号文定义的“外债”时,应基于2044号文有关“外债”的定义判断该融资工具是否具有“按约定还本付息”的特征,并在必要时就该融资工具的结构及特征与国家发改委进行充分沟通并征询国家发改委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