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社会经济往来中,因手机转账支付方便快捷,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用这种方式支付货款、偿还欠款,与其相关的纸质凭证、欠条一定要及时收回,否则就可能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郯城法院近日公布了一则判例。张某多年从事树木买卖生意,李某多次购买他的木料,大多是先赊欠,当时出具凭据,事后双方凭条子结算。近日,张某发现了李某以前出具的两张凭条,认为李某仍欠其7610元货款没有给,多次向李某催要。而李某认为货款自己已全部偿还完毕,只因与张某熟识,才没有收回欠条。双方各执己见,后对簿公堂。
上述判例也告诫我们在从事民事活动过程中,要注意证据的留痕,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偿还欠款会有转账记录的存在,也应当备注具体偿还的款项名称,否则在诉讼中还要承担证明微信转账系转让偿还哪笔债务的举证责任,如果双方业务账目较多,被告证明不力,则要承担不利后果,损害自身的合法权益。当然本案也倡导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要遵守诚信原则,合理主张权利,否则一旦被法院认定为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将会受到罚款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还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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