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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3日,江某(江某莲之女)在日本留学期间遭其室友刘某的前男友陈某杀害。该案宣判后,林某通过其新浪微博账号“独狼独语4”等,发布系列与江某案有关的博文。江某莲认为上述博文对江某及其本人构成侮辱、诽谤,遂以林某犯侮辱罪、诽谤罪向建瓯法院提起刑事自诉。4月17日,建瓯市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江秋莲自诉林某侮辱、诽谤一案,以侮辱罪、诽谤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的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刑法》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该案在社会上引发广泛的思考,法律裁决对社会行为的规范意义非常大。小编建议一定要控制自己的情绪,不要恶意中伤他人,否则会有牢狱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