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福州。连江法院公布一起纠纷。苗章(化名)是苗晶(化名)的胞弟,母亲苗莹(化名)买了一套别墅登记在自己名下,由苗莹及苗晶共同居住,多年后苗莹将该房产权过户给苗章。苗章让姐姐搬离遭拒,遂提起诉讼。庭审中苗晶称,房屋是借名购买,她出资16万元付首付,后母亲瞒着自己将产权过户给弟弟。法院认为,房屋为苗章单独所有,苗晶主张的其它问题与本案无关联。据此,法院判决苗晶限期搬离案涉房屋。
小编认为,不动产以登记为准,登记在母亲名下,就是母亲的个人财产,她可以按照自己意愿赠与儿子,现房屋产权登记在儿子的名下,从公示的原则来看,房屋的所有权归儿子所有。物权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根据该权利,儿子确实有权要求腾房。
俗话说:“家和万事兴”,如此闹剧,让姐弟对簿公堂,母亲的做法值得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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