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有的企业为了吸引人才入职,承诺为入职者解决北京户口问题。劳动者入职后双方便签订相关协议,约定企业为劳动者办理户口,员工需在企业工作满服务期,若提前离职需向企业支付赔偿金或违约金。那么如果企业依据协议主张赔偿金或违约金,按照法律规定能否得到支持呢?
近日,北京。银河证券“90后”员工吴某璋拿完“京户”不到两年时间离职,被公司追讨赔偿金。该员工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因工作压力大,罹患中度抑郁症,无法继续工作,没有骗取京籍户口的恶意,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无需支付赔偿。2022年9月,一审法院作出了与仲裁委相同的判决,判决吴某璋向银河证券支付赔偿金16.26万元。
关于离职是否给公司造成损失,因北京市户口指标数量具有稀缺性,能为劳动者办理北京户口的用人单位在人才引进中通常更具优势,劳动者获得落户机会,而用人单位则能通过招收到的高素质人才促进企业发展。户口本身并无经济价值,但在现行户籍管理制度下,获得本市户口的确会给劳动者带来一定程度上的生活便利,完全无视落户的意义和价值与现实情况不符,获得户口指标的劳动者提前离职,实际上造成了用人单位的资源浪费。吴某璋提前离职,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公司人才聘用和人才培养的成本、造成公司储备人才流失,也会对公司内部的人才激励机制产生负面效应。故应当认定吴某璋给公司造成了时间、人力和资源成本等损失。
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由于该约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不应予以支持。如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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