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外债备案新规在多个方面有重要变化和规定,以下是一些主要的解读:
审核制度变化:
审核形式升级:从备案登记制转变为审核登记制,审核更加严格,这体现了监管部门对企业外债管理的重视程度提高,以更好地把控外债风险。例如,审核过程中会对企业的资质、外债用途、还款能力等进行更深入的审查。
审核时限改变:受理外债登记申请后的审核时限延长至 3 个月,并且企业根据要求对申请资料进行补齐补正的时间不计算在 3个月的审限内。这使得监管部门有更充足的时间对申请进行详细审核,确保外债使用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申请条件明确:
企业基本要求:企业需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合规经营,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这是对企业合法合规性的基本要求,确保企业具备正常的经营和管理能力,能够承担外债的还款责任。
刑事犯罪限制: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因涉嫌犯罪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依法立案调查的情形。这一规定旨在筛选出信誉良好、合法经营的企业进行外债融资,减少潜在的违法风险。
资金用途限制:
明确限制范围:新规明确了外债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不威胁和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经济及信息数据等安全、不违背我国宏观经济调控目标、不违反我国有关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用于投机炒作等行为。这有助于引导企业将外债资金用于实体经济发展,避免资金滥用和风险积聚。
转借规定调整:除银行类金融企业外,不得转借他人,但在外债审核登记申请材料中已载明相关情况并获得批准的除外。相比之前的规定,增加了除外条款,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外债使用的灵活性,但仍需经过审核批准。
信息报送与管理加强:
定期报送要求:企业应在借用每笔外债后规定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向审核登记机关报送借用外债信息,包括企业主要经营指标和外债借用情况等;在《审核登记证明》有效期届满后,也需报送相应的外债借用情况。这有助于监管部门及时掌握企业外债的使用情况,加强对外债的监管。
重大情况报告:若出现境内外债务偿付风险或重大资产重组等可能影响债务正常履约的重大情况,企业应及时报送有关信息并采取风险隔离措施,防范境内债券违约风险外溢和交叉违约风险。这要求企业具备较强的风险意识和应对能力,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风险情况,以便采取相应的措施。
中介机构责任强化:新规加大了中介机构的核查义务,若中介机构明知或应知企业违反相关规定借用外债而为其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或者出具的书面核查报告和意见及相关披露信息存在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将受到通报,并可能被商请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罚。这促使中介机构在为企业提供外债服务时更加谨慎,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监管与处罚完善:新规完善了对于违反规定借用外债的处罚机制,明确了处罚措施适用的对象为相关企业及其主要责任人。处罚措施包括约谈、公开警告、限期改正、撤销已获得的《审核登记证明》等,这增强了新规的威慑力,促使企业严格遵守外债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