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初创时,两个股东为示公平,各占公司一半的股权,从笔者经历的股权纷争纠纷案件中,该股权架构是失败的股权架构。该股权架构带来的弊端如下:
1.根据公司法有关股东会决议表决规则,七种特别重大事项需占公司股权比例的三分之二,比如解散公司,而一般决议事项只需要超过简单多数(二分之一)即可。
2.两个股东各占一半的股权设计,面临公司一般决议事项,只要双方任何一方不同意,都不可能通过。
3.两个股东各占一半的股权设计,即便一个股东不想干了,想通过决议解散公司,另一个股东也不会同意。当然另一个股东如要解散公司,只能通过漫长的解散、清算之诉来实现,增加了退出公司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