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视听牌照是指
(一)具有合法的网络视听节目传播渠道;
(二)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技术能力、传播能力;
(四)有明确的节目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五)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确定的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业务范围。
在申请之前,应取得相应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在申请办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时,应向所在地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申请表》;
资金来源及数额证明;
主要投资人员和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劳动合同;
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设备、设施清单及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清单;
经营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上述材料在办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时一并提交。其中,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还应提供服务器所在地及网站域名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出具的网站服务器在本地或在境内的证明文件。
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未取得相应业务经营许可或未履行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经营许可证》。
如果视听内容是指文字、图片、音乐、游戏、动漫、影视等节目,或包括上述节目的集成和分发服务,则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时应提交相应的文件资料: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请表;
《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申请表》;
主要投资人员和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劳动合同;
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设备、设施清单及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清单;
经营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如果只是申请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则在提交材料时,还需提交《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请表中要求的相关文件资料:
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对);
《股东名册》(原件核对);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原件核对);
主要投资者、负责人、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和劳动合同,主要投资者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对);主要投资者为企业法人的,应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原件核对);主要投资者为其他机构的,应提交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申请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还应提交《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是由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对申请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机构,符合法定条件、具备相应条件的,在申请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如申请机构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则由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在60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由申请机构持有,副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持有。
获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后,应在有效期内开展业务,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备案。如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备案部门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
需要注意的是,获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后,并不意味着就可以开展相关业务。例如,获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仍需进行资质审查;申请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的机构仍需具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等相关资质;申请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的机构还需向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