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是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一种,是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在从事其经营活动前必须申请取得的资格证书,并在从事其经营活动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领的从事制作、复制、出版、播出等业务许可证。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活动。
(一)许可对象
提供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单位,包括以下几种:
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
电影制片厂、艺术电影制片厂等从事影视片制作的电影制片公司;
文艺团体;
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在其节目制作场所之外,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节目制作服务的单位。
(二)许可条件
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业务范围;
有一定数量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技术设备等条件。
(三)申请材料及办理流程
申请单位应当于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许可证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2)视听节目制作业务情况表;
(3)业务范围说明;
(4)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单位网站情况说明,包括网站基本情况、节目基本情况及其他说明材料等;单位网站域名注册证明;单位网站服务器托管协议和托管商资质证明文件。
(6)节目来源、节目管理制度和技术方案。
(7)提供影视节目的专业人员名单、简历及相应资质证明文件。
(8)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资金来源说明。
(9)许可证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单位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申请单位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到许可证审批机关办理领取《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简称《许可证》)手续,并到当地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备案。
申请单位自领取《许可证》之日起1个月内,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办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登记手续,领取《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申请单位应于取得《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到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对逾期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省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可依法吊销其《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