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怎么收购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全称“广播电影电视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广电总局令第42号)”,是广播电影电视管理部门依法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视听节目的机构(含电视台、广播电台)和个人核发的一种行政许可证件。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是由广电总局颁发给从事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单位的,用于证明其可以合法经营网络视听节目服务。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是在广电总局的许可下颁发给企业或个人的,必须要有申请到许可证才可以开展经营活动。
在经营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时,若提供的是免费服务,则需要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若提供的是收费服务,则需要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具体政策请参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第493号令)、《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9号)等。
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广电发[2013]38号)的有关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电影制片单位、电影发行单位和有线电视传播机构在网站上提供免费视听节目服务,应当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未经批准,不得在网站上提供收费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由于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涉及到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改革,需向相关部门申请变更广播电视单位名称。
(二)办理程序
向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请表》,提交材料;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进行材料审核后,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办理材料: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主要负责人及主要创作人员的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及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学历证明、职称证书等);
拟申请从事视听节目服务的网站域名注册证明(复印件1份)及技术方案(如:服务器放置地在境内,则提供从境外购买服务器的相关证明,如:进口报关单或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若提供服务器放置地在境外,则提供服务器放置地国家或地区有关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如:进口报关单或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
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发证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地级以上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是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6号)、《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43号)的规定,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专门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机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请领取的许可证书。
申请单位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业法人,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和必要的设备,有健全的节目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有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其中包括熟悉广播电视业务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制作、编辑人员。
申请单位在申请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申请单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有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上开发、运行视听节目服务并提供相应技术支持和服务的能力。
具备与所提供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和必要的设备。
符合国家对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数量、布局等规划。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实行定期年检制度,年检时间为每年年初受理之日起至当年6月30日止,逾期未年检,许可证书将被视为失效。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具有法人资格,有与业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具有与业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和设备;具有健全的节目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