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简称“视音频节目许可证”),全称是《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简称为“视音频节目许可证”,是一种从事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必备资质,也是广电部门审批设立的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必备资质。
目前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单位或个人需要持证上岗。在申请开办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时,需要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提交申请材料,材料包括:
申请书;
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法人代表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简历;
主要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及从事相关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等);
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网站域名注册证书复印件);
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自有场所提供房产证或租赁协议)及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证明文件(自有场所需提供房产证复印件);
网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备案登记证复印件;
业务发展可行性报告和技术方案。包括业务发展规划、技术方案、运营管理制度、用户资料保护制度、信息内容安全管理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