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私募基金募集程序
二、募集行为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募集行为主要包含推介私募基金,发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申购(认缴)、赎回(退出)等活动;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基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活动。
三、特定对象确认
基金管理人通过合法途径公开宣传自身相关信思,宣传内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发展战略、投资策略、管理团队、高管信息以及由中国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并对以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根据不同的情况用不同的方式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
(1)若是针对非互联网媒介宣传推介私募基金的,募集机构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确定特定对象,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并强调评估结果有效期不超过3年,逾期再推介需重新评估:同一私募基金的投资者持有时间超过3年的无需重新评估;
(2)若是针对互联网媒介宣传推介私募基金的,即通过网站、微信朋友圈、报告会,电话、短信、电子邮箱等渠道推介的,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必须设置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投资者应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