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以下三种情况需要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1)2016年2月5日及以后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备案的;(2)对于2016年2月5日前已提交申请但尚未办结登记的;(3)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之前。
(一)法律服务内容
1.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尽职调查;
2.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对申请机构的登记申请材料、工商登记情况、专业化经营情况、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及分支机构情况、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外包情况、合法合规情况、高管人员资质情况等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
(二)收费标准
具体根据是否需要规范、是否存在境外股东、分支机构、风险管理制度、内控制度等具体情况及尽调的难易程度进行协商。
(三)所需材料
1.私募基金管理人工商内档
2.私募基金管理人主营业务介绍
3.私募基金管理人子公司、分支机构、关联方工商基本信息及工商内档
4.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司花名册、从业人员资质证书
5.私募基金管理人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书(若有)
6.私募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
7.**管理人员名单、简历、劳动合同、资质证书
8.其他本所认为需要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