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金产品名称、到期日等信息发生变更的,点击页签下方的“变更”按钮,将更新条款后新签署的基金合同(或合伙协议、公司章程)添加至“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公司章程”处(无需删除原基金合同)。没有新签署基金合同(或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的不必重新上传。
2、合伙型基金普通合伙人发生变更后与管理人新签署委托管理协议的,将新签署的委托管理协议添加至“委托管理协议”处(无需删除原委托管理协议)。
3、合伙型、公司型基金营业执照变更的,应上传新基金营业执照/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无需删除原基金营业执照/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将涉及相关事项变更的变更决议(例如合伙人会议决议,持有人大会决议或投资者共同签署的补充协议等)上传至“变更决议文件”处。
需要说明的是,中基协2018年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对于2019年1月1日之前成立的基金仍然可以不用强制按照该规则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