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5机械排烟系统设计排风量不可低于此系统测算排风量的1.2倍。
5.2.6各种场所火灾事故热释放速率可按照本规范第5.2.9条规定测算,并且不应低于表5.2.6所规定的值。房间内设定自动喷水自动灭火系统(通称喷洒)的地方,当室内净高太高,难以实行合理喷洒时,应按照无喷洒场地看待。
5.2.7 当储烟仓的烟层与周边气体温度差低于8℃时,应当通过减少烟层底端相对高度等举措重新规划排烟系统设计方案。
5.2.8 过道、室内空间小清晰相对高度应按照上式测算:
Hq=1.6 0.1▪H (5.2.8)
式中:Hq——小清晰相对高度(m):
H——针对单面室内空间,取排烟系统区域的工程建筑净相对高度(m);针对双层室内空间,取高消防疏散楼层的楼高(m)。
5.2.9 火灾事故热释放速率应按照上式测算:
Q=a▪t2 (5.2.9)
式中:Q——热释放速率(kW);
t——火灾事故提高时长(s);
a——火灾事故提高指数(按表5.2.9选值)(kW/s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