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1层高超过3m的过道或室内空间设计,储烟仓底端距地面高宽比应不少于安全疏散所需要的小清晰相对高度。设计方案烟层底端相对高度不可小于储烟仓底端相对高度。
5.2.2 一个防烟分区计算排烟量应依据场地里的热释放速率、设计方案烟层底端相对高度,按下列要求明确:
1商业建筑、公共建筑中面积不大于300㎡的地方,其排烟量不可低于60m³/(h▪㎡),小排烟量不可低于15000m³/h;或设定有效面积不低于该屋子路面总面积2%的排烟窗;地底自然排烟屋子须设定不低于排烟窗总面积50%的天然补出风口;
2商业建筑、公共建筑中面积超过300㎡的地方,其测算机械排烟量可按照本规范第5.2.6~5.2.12条规定测算明确,小排烟量不可低于30000m³/h,或者按表5.2.2里的标值选择;当选用自然排烟窗时,其需要排烟量及合理送风总面积、排烟系统总面积等应依据本规范第5.2.6~5.2.13条测算;
注:1建筑空间层高小于3.0m的,按3.0m选值:建筑空间层高高过9.0m的,按9.0m选值:建筑空间层高坐落于表格中2个相对高度间的,按线性插值法选值:
2 表中储烟仓相对高度按0.1H采用,并且不低于500mm。
3当商业建筑具备未设置排烟系统房间,其过道或神殿设定排烟系统时,该机械排烟量不可低于13000m³/h,或者在过道两边(侧)均设定总面积不低于2㎡不可打开窗扇,且两边排烟窗之间的距离不可低于过道长度2/3;
4当商业建筑屋子里与走廊或神殿均设定排烟系统时,过道或神殿的机械排烟量可按照60m³/(㎡·h)测算并且不应低于13000m³/h,或设定有效面积不低于过道、神殿路面总面积2%的自然排烟窗(口);
5选用机械排烟方法裙楼商业建筑疏散出口的扩张前处理室,层高超过3.6m时,其设计方案烟层底端相对高度Z应达到上式规定:
Z≥2.0 0.2H (5.2.2)
式中:H——排烟系统区域的室内净高(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