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4工程建筑防烟分区大容许总面积以及短边大容许长短必须符合表4.1.4的相关规定;当公共建筑选用当然排风系统时,其防烟分区的短边长短不可超过工程建筑内空间层高的8倍。
注:1建筑上的走道宽度不得超过2.5m时,其防烟分区的短边长短不可超过60m;走道宽度超过2.5m并且不超过4m时,其防烟分区的短边长短应按照过道总面积不得超过150㎡明确。当过道包含部分扩宽的电梯间等场所,其扩宽后过道占地面积不可超过180㎡,且防烟分区短边长短应按照上述方式明确。
2 当室内空间层高超过9m时,防烟分区中间并不设定挡烟设备。
3车库防烟分区的区分以及排烟量必须符合现行标准国家行业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防火规范》GB50067的相关规定。
4.1.5 同一个防烟分区应使用同一种排烟系统方法。
4.1.6 设定排烟设施建筑内,打开室内楼梯和电动扶梯穿越重生楼层板的张口位置应设挡烟垂壁等基础设施。
4.1.7 建筑物的中厅、与中厅相接通的神殿及周围场所排风系统设计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 神殿排烟设施设置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当周边场地各屋子均设定排烟设施时,神殿并不设,但店铺建筑物的神殿应设排烟设施;
2)当周边场地任一屋子未设置排烟设施时,神殿应设排烟设施;
2之中庭与周边场地未选用防火分隔(耐火极限、防火安全玻璃隔断、防火卷帘门)时,中厅与周边场地中间应设挡烟设备;
3 与无神殿中厅连接的应用屋子应采用机械排烟方法;
4 中厅以及周边场地和神殿的排风设计方案测算必须符合本规范第5.2.4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