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药品生产监管处负责制定本市药品生产环节市级年度监督抽检和监测抽检工作计划;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监管处负责制定药品(不含药包材)流通和使用环节市级年度监督抽检和监测抽检工作计划;药品注册处负责制定本市药包材生产环节市级年度抽检工作计划;风险监测处负责汇总本市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市级年度监督抽检和监测抽检工作计划,统一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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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药品市级年度监督抽检和监测抽检工作计划,应根据监督管理工作的重点,明确抽检目的、任务分类、产品范围、抽样范围、监测数量、完成时限以及抽样单位、承检单位等要求。必要时根据实际情况需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依据等其他要求。